▎素材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
▎通 讯 员:宫晓东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com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又查处一名“二次酒驾”驾驶人。当民警问他为什么要酒后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钟某某后悔不已,“原以为自己喝的并不多,更何况看表已经过了零点了,觉得这么晚交警都应该下班啦,就开车往家走,没想到还没走多远又栽在警察手里了。哎!真不应该心存侥幸,今后一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民警对他说:“你确实不应该有这种想法,交警的检查不定时,不定点,我们会持续严厉打击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8月26日00时14分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酒醉驾专项整治夜查小分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在抓捕吸毒人员的过程中,发现疑似吸毒人员钟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需移送办案,请立即处警”。
接到派警后,夜查小分队立即赶到现场,对嫌疑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进行核查,驾驶人钟某某称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民警通过其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号,用移动警务通查询后,发现其驾驶证已于2021年3月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暂扣6个月,现正处于暂扣期,不得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钟某某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进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2.3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钟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屡教不改、心存侥幸的行为十分懊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 田间地头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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